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其惨烈程度在建国之后实属罕见。涉事企业瑞海公司涉嫌的违规违法事项不计其数,其中*关键的安全评价是如何获得通过的,成为事件的一个焦点。
虽然具体的案情有待专门机关进一步深入调查,但从媒体披露的材料看,瑞海公司安全评价报告获得通过显然是违法的,应该追究安全评价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瑞海公司的安全评价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中滨海盛有限公司来评估和制作的,该公司具有国家安监总局核发的甲级资质,其甲级资质由国家安监总局核发。根据规定,评价报告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情况下,经过专家评审之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然而,8月19日,根据有关部门的说法,中滨海盛并未发布瑞海公司的安评报告。吊诡的是,瑞海官网上的这份安评报告的发布日期却是8月15日,尽管这也是在事故发生的三天之后,其中缘由令人寻味。
这份公开出来的名为《天津港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跃进路堆场改造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文件显示,瑞海公司在安全预评价中曾被指出了5类40个安全问题,在安全验收报告中又被指出24个安全隐患需要整改,据称这64个安全隐患*终都进行了整改。
*令人称奇的是,该报告称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工程的地址与周围居民区的距离符合规定。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应与周围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工矿企业等距离至少保持1000米。根据瑞海公司的堆场占地面积,至少应该执行1000米的红线规定,可是,事发地距离居民区万科清水湾仅约600米,距离西侧的海滨高速公路310米,津滨轻轨东海路站420米,然而,中滨海盛给出的安评结论却是符合规定。
据报道,瑞海公司做**次安评时因为与居民区的距离不符合要求,安评没做下来,换了一家安评公司之后,安评则获得通过全自动软化水设备。明显的不合规,仅仅因为换了一家评估机构,安评报告竟然能够通过,这突出反映了当下安全生产制度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即有法不依,置法律与规章制度于不顾,跑关系、走后门,视安全如儿戏。
从表面上看,近几年重大事故频发,是生产经营者利令智昏的短视行为,而从深层次上说,这也反映了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公共安全之间的矛盾。处理好这些关系,需要多视角的解读,除了体制机制方面的改革之外,目前*应该强调的一点就是,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在安全生产方面,不能说无法可依,以天津港火灾爆炸事故为例,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港口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已经形成了一套初步完善的安全生产与环境安全管理的保障制度。
党的十八届反渗透纯水系统四中全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如果执行不力,法律再完善也是一纸空文。
事故的发生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尽管重大伤亡可能在某瞬间突然发生,却是一系列小事件相继发生的结果。根据海因里希安全法则,在一起重大事故发生的背后,必然存在29件轻度的事故,还有300件潜在的安全隐患。瑞海公司的安评违规通过,就是一个严重的安全隐患,为之后天津港爆炸重大事故的发生埋下了一粒邪恶的种子,造成的危害后果举世震惊,相信提供安评报告的中滨海盛也追悔莫及。
然而,世上无后悔药,违法必须担责。安评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应当如实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要严格按照“谁评价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作出的安全评价报告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安评机构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评价报告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或者撤销其相应资质等法律责任,对于安评的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应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然,对于中滨海盛的违规安评行为,还需要专门机关的调查取证,并*终认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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