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前移监管端口。应将抽查常态化。监管部门不能仅扮演“救火队员”,哪里被曝出了问题才忙着组织力量去清查、检验,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监管模式并不可取。同时将常态检查与“曝光”相结合,通过媒体公布抽检信息。
二是增强部门合作。公安机关与工商管理、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开展联合执法行动,集中时间、人员和精力,对制假售假行为进行地毯式清理查处。特别要从源头上查处伪劣桶装水的生产场所,及时发现并捣毁生产加工窝点,把伪劣桶装水产品消灭在萌芽状态。可建立桶装水生产企业信用档案,进一步完善“黑名单”制度,将生产不合格桶装水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可对违反规定的生产销售者,实行终身禁入等惩罚措施。在执法中需注意严格执行国家的桶装饮用水新标准。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4年12月24日,批准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该标准将于2015年5月24日起实施,需严格执行。
三是加大司法打击力度。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无证据证明生产销售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其他犯罪”定罪处罚。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如果仅查处到伪劣产品本身,难以查清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根据2001年4月5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规定的销售金额3超滤设备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此外,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公安机关可以从销售渠道入手,追查涉案人员;从进货渠道入手,追查伪劣产品的来源,进一步发现犯罪线索;同时注意使用搜查、扣押、查封、冻结措施,尤其注意搜查账簿和原始凭证。检察机关和法院应加大打击和处罚力度,提高制假售假者的违法成本。
四是加强舆论宣传。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的舆论宣传,培养公民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习惯,斩断买方市场。同时向生产者和经营者开展守法诚信宣传。水乃生命之源,集结众力,重建打击危害饮水安全违法行为的良性土壤,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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