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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环保主管部门可 KSYHPD

发布时间:2022-01-18 09:21

苏州昆山伊怀普道公司专业从事各种水处理设备的生产和销售,长期供应变频供水设备EDI超纯水设备循环水设备等工业水处理设备,公司以“用户至上、质量为本”为经营理念,与您共创美好未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法律委员会于7月23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8月18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法律委员会于7月23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8月18日,法律委员会反渗透净水设备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对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修订是必要的,修订草案经过两次审议,已经比较成熟。

其中,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九条上海seo第二款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有的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新车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也缺乏可操作性,建议明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进行现场检查、抽样检测。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该款修改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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