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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新政新在哪 KSYHPD

作者:admin时间:2022-01-20 08:54 次浏览

信息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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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昆山伊怀普道公司专业从事各种水处理设备的生产和销售,长期供应软化水设备过滤设备超滤设备等工业水处理设备,公司以“用户至上、质量为本”为经营理念,与您共创美好未来。近日,《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办法》自2015年5月21日起施行,《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与原规章相比,新《办法》有哪些不同,本网作了细致梳理。人民网天津视窗5月7日电:近日,《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办法》自2015年5月21日起施行,《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与原规章相比,新《办法》有哪些不同,

近日,《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办法》自2反渗透纯水设备015年5月21日起施行,《天津市机动车超滤设备停车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与原规章相比,新《办法》有哪些不同,本网作了细致梳理。

人民网天津视窗5月7日电:近日,《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办法》自2015年5月21日起施行,《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与原规章相比,新《办法》有哪些不同,本网作了细致梳理。

管理部门更为明确

与原规定中停车场管理由多个职能部门按照规划、建设、使用等不同分工进行管理相比,《办法》第五条明确了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公安交管、市场监管、市容园林、国土房管、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工作。

权力下放 突出区县属地管理

《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实施属地管理,履行下列具体职责:根据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组织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停车泊位是否收费,以及道路停车泊位和机动车停车场的收费区域类别;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情况,制定并落实专用停车场和有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的鼓励措施与办法;针对本行政区域内停车问题突出的区域,研究制订专项方案并组织实施;督促本区县相关管理部门加强机动车停车管理。

同时,《办法》也对相应的区县财权进行了规定,明确停车场异地建设费与停车场经营性招标或拍卖收入上缴区县财政。

强化涉及道路停车泊位的信息公开

在《办法》中涉及信息公开的相关表述由原先规定中的2次提高到5次,并明确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未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将处罚。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的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向社会公开,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应当明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道路停车泊位状况每年评估一次,根据城市发展状况,适时增减道路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开。对于新增道路停车泊位,除举行听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外,《办法》第十三条还新增了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对于群众关心的公共资源出让资金流向问题,《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应当通过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确定经营者。招标或者拍卖的收入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道路停车泊位占用道路的日常维护和修缮、停车智能化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对于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的有关情况,《办法》不仅要求必须向社会公示,并且明确违反规定将进行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自开放、停止开放之日起15日内,将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地理位置、泊位数量等情况,书面报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停车场经营关系更清晰 多次发生服务质量纠纷将停止经营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应当通过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确定经营者。招标或者拍卖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改为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收入全额上缴区县财政。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与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的经营者签订协议。协议应当包括双方权利义务、期限、终止协议的情形等内容。《办法》还明确经营者出现多次发生服务质量纠纷,影响恶劣等八种情形之一的,区县人民政府有权终止协议。包括:多次发生服务质量纠纷,影响恶劣的;未按原承诺标准提供服务的;未按期足额缴纳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费用的;擅自转租转包、挂靠经营的;实施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道路设施维护及掘路修复施工的;双方约定的其他可以终止协议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智能停车管理写入《办法》

天津市将要建设的全市智能停车管理系统也写入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本市建立统一的机动车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对停车泊位进行编号,对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并实时公布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分布位置、使用状况、泊位数量等情况。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机动车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建设区域停车引导设施,并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应当将配建的停车引导系统接入所在区域停车引导设施,但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除外。

增加对临时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规定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临时撤除道路停车泊位:遇有紧急情况或者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经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益项目建设需要临时撤除的。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服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临时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决定。

规范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服务水平

《办法》第二十三条对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增加关于环境卫生的规定,要求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管理亭周边不得乱堆乱放,保证干净整洁,并应当配合环卫清扫和园林养护作业。

《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的标准收费、未佩戴服务牌证、不使用专用发票的,停放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费。

私自在道路设地锁要受罚

《办法》第二十六条新增规定,私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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